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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学生工作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电子工程系 发布日期:2020-09-15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生入学。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自然灾害、突发疾病、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绿色通道”审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新生报到时,学校将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健康原因,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入伍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2年;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填写学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相关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有学校医院的证明或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应征入伍的须提供入伍通知书)和家长意见,经批准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后,领取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持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和录取通知书(因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还须持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应征入伍的须持退役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在新生报到注册规定时间内到校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新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如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应向学校提出放弃入学资格申请。

    第十一条 学籍复查。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如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第十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在校生报到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不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求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未经注册,学校可以认定其参加的各项教学活动无效,取消其考核资格。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须重新选课学习,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学生作为交换生或交流生期间修读的课程、转学前在原校修读的课程,由院系、相关教学部门进行课程认定,经教务部门审核后记入成绩单。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半开卷考试、口试、技能操作等形式。具体考核形式根据课程特点在教学大纲中确定。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身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医院证明,学生所在院系和相关教学部门审核同意后,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教学和课程考核,并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按学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本科培养方案创新创业课程教学计划执行,从2016级起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进行管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的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教务部门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该次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课程结束时,学生考试资格的认定、课程成绩的评定、考试违纪处分等按照学校考试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办法,按照学校实验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具体办法按照学校转专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规定按照学校转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或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累计在校学习年限(含转专业前、转学前的时间)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在校修读年限。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延长修读年限学生当学期无课修读的;

    (三)因创业需暂停学业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单位。其休学的起止时间以学校核定为准。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因特殊原因可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申请办理休学的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因伤病休学的除外)。学期中途休学的,已考核的课程成绩均为有效。

    第三十条 申请休学学生应填写学校学生休学相关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有学校医院的证明或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家长意见,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教务部门批准,并于批准之日起一周内按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领取休学证明离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但不承担学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伤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应由本人申请,因特殊原因可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他人办理。学生填写学校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相关申请表,并附应征入伍通知书,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领取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证明。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教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退役后应凭相关证明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复学后,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按编入年级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及学分。如原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允许其申请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因休(复)学、转专业等原因重新编级的,毕业审核原则上按学生新编入就读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为准。

    (五)经查实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六)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不符合结业条件的;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复学申请也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又不能申请再继续休学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研究决定。

    (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因本人不签收或其他原因无法送达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个工作日,即视同送达。

    (二)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依照相应的程序办理。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学生申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按期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不按期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不再为其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意外死亡的,由学生所在院系将相关材料交教务部门,教务部门负责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并予以注销学籍。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三十九毕业

    对学业优秀、符合专业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的要求、达到本科毕业条件,且在校学习时间满三年的学生,可允许其申请提前毕业。在标准学制内未完成学业者,可申请延长修读年限。申请延长修读年限的,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缴费、注册等手续。

    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结业

    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不及格学分数少于30(含30)学分的,可申请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获得结业证书两年内,对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参加一次考试,达到毕业条件后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肄业

    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后中途退学的或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未能修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不及格学分数超过30(含30)学分的,按肄业处理,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在校学习未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后方能毕业或结业。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专科起点本科的毕(结)业证书中注明“专科起点本科学习”。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对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或换发。学生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各级学生团学组织等途径和校领导接待日、校长信箱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生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提倡、支持和指导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等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可以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七条 学校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条 对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校内设立学生奖助学金的行为,需经学校审核、批准。

    第六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根据学校考试管理相关规定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须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学校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学校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科技部、学生工作部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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