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应秉持公平、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诉申请书,处理学生校内申诉事务和学生校内申诉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八条学生对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可明确支持申诉的证据资料;
4、学校的处分决定书或公告(复印件);
5、申诉人签名,提出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因为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书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3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3、认定不符合申诉条件,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及时将申诉申请书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申请。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撤回申诉报告后应将申诉申请书退还申诉人,且对该事项的申诉不再受理。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申诉申请书后,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负责处理该申诉。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的实际情况,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查,并处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及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被调查的相关人员应实事求是提供调查资料。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提出申诉复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2、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对于变更或撤销记过及以下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形成新决定,学校重新发文;对于变更或撤销退学处理、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或取消入学资格决定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诉人,由其本人签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同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八条送达方式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
1、申诉人本人签收。如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签收单上说明申诉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见证人签字证明;
2、已离校的,可以按申诉申请书中通信地址邮寄给申诉人;难于联系的,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等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公示5日,即视为已送达。
第十九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学生院内申诉处理办法》(桂电信﹝20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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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8日